5药企因违反GMP被处罚
北京专业治疗白癜风医院 http://yyk.39.net/bj/zhuanke/89ac7.html 课程预告 上海实验室:《中国药典》版微生物检验技术实操班 苏州《新法规下年度质量回顾、年度报告制度及工艺变更管理》 腾讯直播:《外包管理和供应商管理难点解析》 广州《制药企业质量体系完善和新法规形势下工艺变更管理》 北京《新法规下年度质量回顾、年度报告制度及工艺变更管理》 11月30日,辽宁省药监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三省市公布处罚公告,5药企因违反GMP被处罚。 1 企业煎膏剂生产存在质量安全风险和隐患被停产 年7月,辽宁局对丹东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开展了监督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煎膏剂生产的质量管理体系中外包装岗位存在较大缺陷,该企业煎膏剂生产存在质量安全风险和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暂停丹东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煎膏剂的生产。 2 企业存在外包装标准打印错误违反GMP行为被处罚 当事人:广西柳州百草堂中药饮片厂有限责任公司 年1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当事人存在以下行为: 1.当事人生产的中药饮片海桐皮(批号0610),其质量标准为《上海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年版),该批中药饮片成品外包装标签上的质量标准错误印制成《广西壮族自治区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年版)。 2.中药饮片海桐皮(批号0610)成品自检报告显示,该批中药饮片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年版)检验,检验复核人未认真复核即签字。 3.质量受权人未认真审核该批中药饮片海桐皮(批号0610)的批生产记录、检验记录,即给予批准放行。 4.对于中药饮片海桐皮(批号0610)的质量标准引用错误问题,当事人未形成偏差调查报告。 违法依据和内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年修订)》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 当事人不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年修订)》生产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3企业存在原料储存温度不符合要求等缺陷被处罚 当事人:天津凯镛药业有限公司?????????? 年10月20日-21日,我局对天津凯镛药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原料储存温度不符合要求等2条主要缺陷及企业在年未按照规定的培训计划开展培训等15条一般缺陷。 违法事实: 经查,《天津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年版)中乌鸡粉归于乌鸡项下,储存条件为冷藏。在年10月20日-21日检查过程中发现阴凉库货位上存放3箱批号为***的乌鸡粉,年10月27日现场检查过程中,3箱批号为***的乌鸡粉仍储存于该阴凉库货位上。当事人仓储区不能满足物料产品的贮存条件(如温湿度、避光)的要求。 甜菊素(每袋1kg)在使用时为整袋领取到车间,在车间里进行每批称量,每批称量**,记录在《暂存室物料台账》中,多批次称量后会开一张领料单,如**g,送到仓库,仓库会在《原辅包货位卡》上进行登记。故《暂存室物料台账》中的多笔记录对应《原辅包货位卡》上的一笔记录,且时间不能一一对应。该行为易造成物料接收、贮存、发放、使用和发运过程中产生混淆和差错的情况。 当事人在《年度培训计划表》中制定了4月份综合库房管理文件的培训计划,由于疫情原因未能按计划进行培训,当事人计划推迟进行该项培训。 在年10月20日-21日检查过程中发现批号为***的乌鸡桂圆养血口服液成品存放于阴凉库外的常温房间,未按照该成品的贮藏条件贮存于阴凉库中。经查,该4批成品均是准备销售发出的,但由于经销商的原因暂时未能发出,阴凉库已无位置存放,故放置于常温房间,该4批成品当事人已于年10月22日进行复检,检验结果均符合规定。当事人的成品阴凉库面积与生产规模不匹配,没有足够的空间贮存其生产的成品。 包材库发现个***批、个***批外包装盒及29个***批、9个***批外包装箱均为不合格的药品包装材料,当事人于年10月初计划进行销毁。包材库库管人员**将以上不合格药品包装材料拉出不合格区后由于临时有其他工作安排,未能及时进行销毁。当事人未对未能及时销毁的不合格药品包装材料进行隔离存放。 执法人员在车间灌装室内发现摆放设备编号为-03的口服液灌装机1台及L型传送轨道,操作人员在进行上盖操作时需要从传送轨道下钻过,不便于生产操作,灌装机轧盖定位模块处存在锈迹。执法人员在车间配液室内发现存放型号为HQ-B**24的不锈钢板框式多层过滤器1台,在不锈钢板框式多层过滤器的液压缸顶头处存在锈迹。当事人的相关设备安装不便于操作,且相关设备存在锈迹。 用于辅料称量的台秤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分别使用1g的砝码和g的砝码,放在台秤上,记录测量值,并填写校验记录。辅料实际使用最多g,在年10月20日-21日检查过程中,当事人员工**认为只是演示校验的过程,就把g的砝码放在台秤上并读数,该员工不知道应按照实际情况进行操作。当事人用于辅料称量的台秤的校准的量程范围可以涵盖实际生产使用的范围。 存放于称量室的电子秤(编号:F)未贴有标明校准有效期的标识。经询问,当事人员工**在对编号为F的电子秤进行清洁时,将校准标识擦掉,未及时粘贴新的标识,该电子秤在年12月17日经通标标准技术服务(天津)有限公司校准,校准证书中标注建议复校周期为12个月。当事人该电子秤经过校准且在有效期内,但该电子秤未标明其校准的有效期。 当事人在生产时使用的是大枣饮片,但中国药典只有大枣的原药材,检验记录按照实际的大枣饮片的性状为片状,质量标准按照中国药典大枣的性状为圆形。故当事人存在《大枣检验原始记录》与《大枣质量标准及标准操作规程》中性状不一致的情况。 在原料库冰柜内存放有两批乌鸡粉,***批的7箱和***批的25箱混放在原料库内的2个冰柜及饮片阴凉库中,冰柜符合冷藏储存的条件,每个冰柜最多可放16箱乌鸡粉,故有一个冰柜是两批乌鸡粉混放的,中间用纸板进行了隔离。当事人未对乌鸡粉进行有序分批贮存。 当事人请设备厂家对水浴式安瓿检漏灭菌柜进行了设备的确认,设备确认的16个点中T3点在设备自带的2个温度探头中间位置,可以起到代表作用,但箱体外管路中的温度探头在确认中未能涵盖。设备确认时按照中国药典通则中合剂项下要求不得小于10ml操作,后来检查时检查人员提出应该定装量上线,故在工艺规程中进行修改,装量范围为10.2ml—10.5ml,但未重新对口服液灌轧机进行设备装量的再次确认。正常生产过程中对每个灌装喷嘴均取样,但之前的设备确认报告中未分别对灌装喷嘴进行取样。当事人存在水浴式安瓿检漏灭菌柜设备确认中未能涵盖箱体外管路中的温度探头位置,更改装量范围后未重新对口服液灌轧机进行设备装量的再次确认且该设备确认报告中未分别对灌装喷嘴进行取样。 当事人乌鸡桂圆养血口服液批生产记录中水提和浓缩工序未单独设计记录日期的位置,批号为***和***的乌鸡桂圆养血口服液在生产过程中水提、浓缩和称重在一天进行,只在称重操作记录的日期。提取罐(编号:、),单效蒸发器(编号:)的《设备使用记录》当事人已经丢失,现已开启偏差进行调查。复核人忘记在批记录中填写毛重复核的部分。该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一般会出8桶浸膏,上一步工序会预先称8桶的皮重,但是当批出了7桶,当时操作人员忘记修改转序单。操作人员***在浸取液经过48小时冷藏静置后于年7月31日8:45结束操作,下一步回收乙醇的操作人员张兰芬在进行操作时写错了时间,实际时间应该在8:45之后。当事人批生产记录中未对部分工序的开始、结束日期进行记录,相关设备使用记录丢失,复核人未填写复核内容,生产中部分工序操作人员时间记录错误。 当事人与***公司签订的《药品质量保证协议》及《***公司法人委托书》中质量保证协议生效日期及有效期等相关内容均未填写。当事人质量保证协议关键内容均未填写。 当事人药物警戒工作由质量部负责,未成立单独的药物警戒部门,故在组织机构图中未单独列出。当事人制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程序》未包含说明书更新程序、文献检索程序、处理医学咨询和投诉程序;《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规程》未对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负责人及专职人员具体工作进行描述,质量管理体系内审未涵盖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相关内容。当事人未设立专门机构,制定完整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开展药物警戒工作。 执法人员在年10月27日现场检查库房2层室饮片阴凉库发现批号为***枸杞、批号为***大枣、批号为***龙眼肉已粘贴取样标识。当事人QA***负责以上3个品种饮片的抽样,取样当天因为需要送外检,去仓库的时候比较着急,就没带取样证,就用笔在包装上写了“已取样”的字样,准备回来再补,但是回来后有其他工作忘记补取样标识。当事人未对已取样的物料粘贴取样标识。 当事人于年7月与阿里健康签订了《“码上放心”追溯平台服务协议》并且进行了一级码和二级码的建立,电子监管码的设备还没有调试完成,追溯管理制度还未建立完成。 综上,当事人仓储区不能满足物料产品的贮存条件(如温湿度、避光)的要求;在物料接收、贮存、发放、使用和发运过程中易造成混淆和差错的情况;未按制定的培训计划进行相应培训工作;成品阴凉库面积与生产规模不匹配,没有足够的空间贮存其生产的成品;未对未能及时销毁的不合格药品包装材料进行隔离存放;相关设备安装不便于操作,且相关设备存在锈迹;电子秤(编号:F)未标明其校准的有效期;当事人存在《大枣检验原始记录》与《大枣质量标准及标准操作规程》中性状不一致的情况;当事人未对乌鸡粉进行有序分批贮存;当事人存在水浴式安瓿检漏灭菌柜设备确认中未能涵盖箱体外管路中的温度探头位置,更改装量范围后未重新对口服液灌轧机进行设备装量的再次确认且该设备确认报告中未分别对灌装喷嘴进行取样;当事人批生产记录中未对部分工序的开始、结束日期进行记录,相关设备使用记录丢失,复核人未填写复核内容,生产中部分工序操作人员时间记录错误;当事人与供应商(河北庆源堂中药科技有限公司)的质量保证协议中关键内容均未填写;当事人未设立专门机构,制定完整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开展药物警戒工作;当事人未对已取样的物料粘贴取样标识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9第18条“已取样的物料和产品的外包装上应贴上取样标识,标明取样量、取样人和取样日期。”的规定。 处罚依据和内容: 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从事药品生产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生产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在三十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警告。 4企业存在纯化水管理人员培训不到位,水系统管理存在缺陷被处罚 当事人:天津市兴达药业有限公司???????????????????? 年10月15日-16日,我局对天津市兴达药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存在企业纯化水管理人员培训不到位,水系统管理存在缺陷等2条主要缺陷及企业组织机构图未明确设置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受权人等关键人员等16条一般缺陷。 年10月26日,执法人员就年10月15日—16日对当事人进行药品有因检查的18条缺陷项进行现场调查。同日对当事人生产的批号为***的三七粉进行抽样,已将该样品送检。? 违法事实: 年8月之前,当事人纯化水酸碱检查由化验室人员操作,该员工离职后,当事人将此工作交接给**,未对**进行专业的业务培训,只是在交接工作时由之前离职的员工向她讲解了纯化水酸碱检查的具体操作。实际每次纯化水检验时分别加入两种指示剂后均不显色,但**没有仔细查看检验记录,认为水样没问题就选是,故出现了这样的情况。当事人按照其制定的《纯化水系统运行操作清洗消毒维保规程》要求每月对纯水箱进行臭氧消毒,年1月27日之后,由于疫情原因,当事人一直处于停产状态,直到9月份恢复生产,这期间一直对纯水系统进行循环消毒,但由于紫外灯安装在纯化水管路里,起到在线消毒的作用,一直使用但未制定专门的紫外灯使用记录。在停产期间,当事人未按其制定的《工艺用水监测管理规程》对纯化水进行检测,直到10月9日开始,当事人才开始按照《工艺用水监测管理规程》的要求开始对纯化水进行检测。 当事人未对初中效过滤器的初始压差值进行记录,操作人员**缺乏业务培训不清楚初中效过滤器初始压差值及初中效过滤器更换频次。初中效过滤器压差摆动范围较大,当事人未及时对空调机组相关设备进行维修。 当事人建立了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并有组织机构图。 车间主任**在夏枯草(批号:**)净制工序进行巡视的过程中,未按照规定着装,佩戴手表进入车间。 当事人成品库和原料库只有1台温湿度计,口服中药饮片成品库无温湿度计,口服饮片车间仅在中间站设置1台温度计,其他功能房间无温湿度计,一般生产车间无温湿度计。当事人仓储区不能保证物料或产品的贮存条件(如温湿度、避光),未进行必要的温湿度监控。 当事人DXD自动包装机无设备编号、设备信息的标识。 当事人洁净区纯化水管道无内容物名称,空调系统管道无标识。 当事人《温湿度计比对校验操作规程》(编号:**)中规定的温湿度校验范围无法涵盖实际生产和检验的使用范围。 当事人电子天平未进行日常校验。 部分温湿度计及电子天平均经过校验及自行校准但未标识校验有效期。 **批黄酒在进厂后,当事人将原厂签撕下,更换成自制物料标签,该标签中未标注生产日期及有效期。 年10月26日执法人员检查过程中未发现车间走廊存放药包材的情况,当事人已进行整改,增加了专门存放包材的柜子,并将包材放在塑料袋内。 当事人未对带式干燥机进行充分清洁,且在生产结束后未能对本次生产有关物料进行充分清理。 当事人《原药材检验原始记录》内容不完善,缺少对使用试剂批号的记录。 毒性饮片车间使用的筛网等工具未加毒性标识,易与其他工具混淆使用。 一般饮片生产车间存在潜力脱落、裂缝、蚊虫的情况。 当事人存在供应商质量档案不完善的情况,与雄县全盛彩印包装用品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质量保证协议》缺少企业盖章的情况。 检查当日发现用于中转中药饮片成品的蛇皮袋外签漏写产地、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情况,但该蛇皮袋为中转用,经销商购进相应数量的中药饮片成品就直接从蛇皮袋中取走,该包装不作为发货用,只是周转,当事人只是标注基本信息,用于区分发货。????????????????? 综上,当事人员工**缺乏专业培训,岗位职责过多,对自身岗位职责要求不了解;当事人关键设施,如空调机组缺乏必要的维护操作,导致初、中效过滤器压差摆动范围较大;进入洁净区的人员存在佩戴手表的行为;当事人仓储区不能保证物料或产品的贮存条件(如温湿度、避光),未进行必要的温湿度监控;当事人生产设备,如DXD自动包装机未标明设备编号;洁净区纯化水管道无内容物名称,空调系统管道无标识;当事人规定的温湿度校验范围无法涵盖实际生产和检验的使用范围;当事人电子天平未进行日常校验;部分温湿度计及电子天平均经过校验及自行校准但未标识校验有效期;**批黄酒在进厂后,当事人将原厂签撕下,更换成自制物料标签,该标签中未标注生产日期及有效期;当事人在车间走廊存放未套袋的包材;当事人未对带式干燥机进行充分清洁,且在生产结束后未能对本次生产有关物料进行充分清理;当事人《原药材检验原始记录》内容不完善,未对所用试剂进行记录;毒性饮片车间使用的筛网等工具未加毒性标识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附录第20条“毒性中药材加工、炮制应使用专用设施和设备,并与其他饮片生产区严格分开,生产的废弃物应经过处理并符合要求。”的规定;生产车间存在墙皮脱落、裂缝、蚊虫的情况违反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附录第21条“厂房地面、墙壁、天棚等内表面应平整,易于清洁,不易产生脱落物,不易滋生霉菌;应有防止昆虫或其他动物等进入的设施,灭鼠药、杀虫剂、烟熏剂等不得对设备、物料、产品造成污染。”的规定;当事人存在供应商质量档案不完善的情况违反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附录第30条“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用物料的供应商进行质量评估,并建立质量档案;直接从农户购入中药材应收集农户的身份证明材料,评估所购入中药材质量,并建立质量档案。”的规定。 处罚依据内容: 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从事药品生产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生产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的规定。 责令当事人在三十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警告。 5企业未遵守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生产的行为被处罚? 当事人:天津同仁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我局执法人员于年10月22日对位于天津宝坻塑料制品工业区潮阳东路6号的天津同仁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未遵守《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中所附《药包材生产现场考核通则》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生产的行为。 经调查,当事人在注册地从事经关联审评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的生产活动,当事人聚酯/镀铝聚酯/聚乙烯药用复合膜、聚酯/铝/聚乙烯药用复合膜已通过关联审评。为便于学习票据使用,当事人在财务电脑中存有其他企业的销售票据。 当事人在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生产活动中存在以下行为: 各级机构和人员职责不明确,无关键岗位人员的岗位职责等文件未遵守《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中所附《药包材生产现场考核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的第三条; 储存区面积与生产规模不适应未遵守《通则》第十二条; 未定期监测动态条件下的洁净区洁净状况未遵守《通则》第十四条; 生产设备无明显的状态标志,无使用、维修保养记录未遵守《通则》第二十四条; 物料及成品未建立货位卡,未按照管理规程的要求管理成品、物料,原料与杂物混放,未遵守《通则》第二十九条; 生产区存放杂物未遵守《通则》第三十五条; 部分生产人员未建立健康档案未遵守《通则》第四十二条; 未对成品进行取样、检验、留样,未出具检验报告未遵守《通则》第四十三条; 无批生产记录未遵守《通则》第五十条。 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未遵守《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中所附《药包材生产现场考核通则》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生产活动的构成要件。? 处罚:??? 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声明:本文仅供分享之用,版权属于原作者。如有法规变更等原因,文章信息未及时更新,欢迎指正留言。如有其他问题,请与小编联系( qq.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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